汽车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汽车保险除具有保险的一般作用以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作用:
(1)促进汽车工业发展。一方面,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机动车辆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和个人对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另一方面,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开展对于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应用汽车安全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售车信用保险对促进汽车消费有重要作用。
(2)减少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率。世界各国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一般都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尤其对其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绝大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规定为法定保险。以韩国为例,他们从1963年开始强制实施第三者责任险,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这一险种,并且赔偿标准不断提高。此外还采取措施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下降的趋势,每1万辆汽车的死亡人数由1970年的237人降为1998年的8人,每1万辆汽车的受伤人数由1970年的3311人降为1998年的304人,这其中机动车辆保险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3)扩大保险利益。机动车辆保险中,针对机动车辆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往往不是同一人的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机动车辆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违背。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障被害人权益,降低事故对于个体的伤害影响。通过汽车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能够获得赔偿金,取得恢复生产的必要资金,同时将对被害人赔偿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对于被伤害的第三者,同样也避免了加害人无力赔偿的风险。
(5)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性。这种重要地位首先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决定的,机动车辆保险不再是以企业和单位为主要对象的业务,而逐步发展成为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业务,机动车辆保险正在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种保险。其次,机动车辆保险,尤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稳定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不仅是合同方的经济活动,而逐渐成为社会法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与其他保险不同,由于机动车辆保险的出险率高,保险人的理赔技术和服务将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领域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