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逃逸”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所属分类:  2012-12-30 20:02:53    加入收藏

   去年,一起发生在地下车库的普通车祸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地下车库算不算道路?这一法律难点问题众说纷纭。昨天,东城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定,地下车库属于道路,但因车主本身没有赔偿受害者,依据保险法“无损失即无赔偿”的理由,该院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2005年2月23日,司机于旺驾驶公司的东南客车外出办事,在太阳宫国际公寓地下停车场的封闭车道内,于旺将一名保安员撞死。

   同年9月,于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被判赔偿保安员家人14万多,于旺所在的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则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经二中院调解,世纪飞驰公司赔偿10万元。陈先生是世纪飞驰公司总经理,也是车主和投保人。此后不久,以华安财产保险北京市分公司拒绝赔偿为由,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将其告上法庭。

   昨天,东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事故发生地虽在公寓管理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应属“道路”。

   判决最终认定,根据二中院的调解书,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陈先生,而是其所在的公司。依据保险法“无损失即无赔偿”的原则,因陈先生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他不应该获得赔偿。

   司机“逃逸”能否构成被告拒赔理由。

    肇事司机于旺在事发后,很快离开现场,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于旺有逃逸行为。

    原告依据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并未规定致害人逃逸可以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与法律相悖。况且,二中院的调解书并没有最终认定司机“逃逸”。

    被告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未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构成拒赔理由。

    由于肇事司机于旺没有赔偿责任,司机所在单位北京世纪飞驰展览展示公司向受害人一次性赔偿了10万元。

    原告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驾驶员,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是因为原告使用投保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在事故中未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了原告,则原告因此次事故有获利,违背保险法规定的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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