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险”并不等于“全部险种”

 所属分类:  2012-12-30 20:05:07    加入收藏

   陆丽(化名)是某保险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简称“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7年6月,市民杜鸿雁为新购买的一辆轿车投“全险”,同年6月26日和27日,陆丽为杜办了相关手续。

   2007年11月12日晚上,杜鸿雁的车突然自燃。杜鸿雁打了保险公司的客户电话,没想到,保险公司以她没有购买“自燃险种”为由,下达了机动车保险拒付通知书。事后,杜鸿雁修车花去4.8万余。去年3月26日,杜鸿雁把保险公司和陆丽告到新密市法院,索赔4.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丽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当车主要求办理“全险”时,陆丽应当向车主说明所有机动车险种,并征求车主的意见,而不应按照本人的理解,没有给车主办理自燃险等保险业务,致使车主车辆自燃后得不到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自燃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偿杜鸿雁车辆损失3.8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后,郑州市中院于今年5月15日受理此案。

   “全险”并不等于“全部险种”

   根据业内人士的解释,“全险”只是人们日常一个通俗的说法,从保险业内来说,“全险”的说法并不准确。事实上,机动车辆商业险有很多种,主要比如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损免赔额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等,此外还有若干附加险种。每个险种的投保的对象、责任和理赔都不相同。

   因此,如果一些代理保险公司推销新车全险的时候,车主一定要搞清楚新车全险包括什么险种。一般来说,人们所称的“全险”是指购买了主要的机动车辆商业险,特别是指机动车损失险等。其也有特定的保险范围,只能范围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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