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汽车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