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原则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3 11:58:40    加入收藏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案例分析: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Χ内承担赔偿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案例进行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Χ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δ取得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δ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δ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û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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