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业险具有哪些特征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4 15:18:31    加入收藏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其具有如下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2011年9月份我国保监会对车辆商业车险进行更改完善,给车辆商业险有一套完善车险理赔法律。

  2011年一季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通气会。针对今年3月以来饱受争议的商业车险“高保低赔”问题,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蔡基谱表示,保监会已决定在今年9月底前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改进完善。

  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蔡基谱表示,车辆商业险制度的完善将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标准、费率市场化改革、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方面入手,全面、系统地梳理商业车险存在的问题。

  国家公布2011年9月份对车辆商业险进行更改完善,希望今次更改商业车险,能够体现出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着想。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含义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3月26日

可以为车内的高级音响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如果车内的高级音响不是随车产品,而是另外安装的,就不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可以满足您的保险需求。该险种负责赔偿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当您自己为车辆加装了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等不是车辆出厂所带的设备时,应考虑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否则,这些设备因事故受损时,即使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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