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肋保单的巧妙处理方法

 所属分类:  2013-1-25 21:22:50    加入收藏
我国保险营销人员的数量与日俱增,“人情保单”,“面子保单”等层出不穷,显然这类保单没有进行精心的设计,缺少与客户的沟通与说明,以至于客户稀里糊涂的就买下了这种保单,直到交费后的数年才发现这里面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这类保单就被称之为“鸡肋保单”。

  对待“鸡肋保单”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退保,由于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具有的现金价值不高,并且退保是在现金价值的基础上再扣除掉一部分的其他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给投保人,这样算下来就很不划算了。二是继续保留,明知道这类保险不是适合自己的,可还是要往里交钱,这也是很痛苦的,到底该如何处置“鸡肋保单”,就成了投保人比较头疼的一件事。

  对于“鸡肋保单”是退掉还是保留,专家建议:以个人的支付能力作为主要参考标准。现在保险产品市场上存在的保险产品都是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的,而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投保人来说,保障是第一位的,然后再细分出具体的保障方面和保障额度。

  其次,要分析这份“鸡肋保单”的问题在什么地方。

  一是保障额度不足;保障额度不足是这类保单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投保人在购买这类保险的时候,往往不是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导致保障额度不足。

  二是保障需要不对;对于投保人来说,意外、大病、养老等各方面的保障都需要,只是保障的大小在各个时期是存在差别的。

  针对以下三种不同类型的投保人,专家给出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支付现有保单的交费。建议继续持有,并在这类保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补充,达到保障无细缝。

  第二、经济实力有限,保障需要不足。建议做个较为全面的保障需求分析,计算出自己需求的保额,对于现有保单能够满足需要的,继续保留,其他退掉,并购买其他的保险,解决自己的担忧,来补充完整自己的保障。

  第三、交费对日常生活造成压力的。建议长痛不如短痛,退掉大额险种,保留必要的保障保险,例如,意外险和重疾险。

  此外,由于保险产品名目繁多,各种合同条款涉及大量专业知识,建议具体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理财规划师。

  如果分红险的投保人 只是暂时出现财务上的困难,从而无力缴纳保费,但还是想要保险的如果有信心在两年内解决自身的经济危机,那么建议可以暂时停止缴纳保费,令保单效力暂时中止,等到财务问题解决后补缴保费然后将保单复效,这样就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有效期内重新让保单“复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复效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超过这个期限则即便愿意补缴保费也不能恢复保障功能。这种方式可以解决一时经济危机,并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保障,不让保单彻底失效。但缺点是在保单复效前,保单短暂出于失效状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而且复效并不是保险公司无条件地重新接受你,重新保障你,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状况需要进行重新审核,如果遇到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变差等情况复效申请有可能通不过。这就需要投保人冒一定风险。

  为缓解短期的财务危机,还可采取自动垫付保费的方式解决问题。意思是说,对于分期缴纳保费的保单,如果超过60天的缴费宽限期后仍没有支付保费的,如果保单内含有一定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可以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付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这一方案的优点是,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充足,可以免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减轻经济压力,缓解一时的危机,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仍然尚存,保单“断供”期间出险的,依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缺点是由于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如果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理赔,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那么保险金就会减少,保障就会受到影响。

  如果预期财务周转困难持续时间较长,上述两种方式就不适用了,此时,可以利用减额缴清的方式,将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费分摊到未来的缴费期限,使保险合同顺利期满。这样一来,投保人或能领取保险金,或者保单约定的保障继续生效。

  这一方式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但需注意,由于投保人已缴的保费分摊到所有缴费期限,每一期缴纳的保费必然比原先合同规定的要减少,投保人享受的保额必然也会比原先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应减少,这也就是“减额”的意思,可能在出险后不能达到理想的赔付金额。

  同样适用于长期财务困难状况的解决方式之一是办理展期定期保险。这一办法下,不再需要缴纳保费,此后死亡保险金额不会变化,但其他保险利益比如生存金的领取等会发生变化,保障期间的长短视乎当时的现金价值多少折算而成,最长可以到原保单期满。

  如果你是购买了费率较高的分红型养老险、两全保险或终身寿险,那么还有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依靠原有各类储蓄型保险内积累的现金价值,将其转换为定期型的、费率较低的险种,比如定期寿险。

2013年4月5日

新增设备损失险 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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