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具体规定

 所属分类:  2013-1-27 17:37:59    加入收藏
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2013年4月22日

关于保险人承保和保险赔偿的双重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一样,都是根据科学计算,以事先交纳保险费的办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但与其他保险制度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I.保险人承保的必须是依法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产生的原因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①。合同责任是指因民事主体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其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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