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前的无照驾驶事故

 所属分类:  2013-1-29 22:17:07    加入收藏

合同未生效前的无照驾驶事故

相比上述两个案例,发生在苏先生身上的事情似乎更加复杂些。虽然同样因为无照驾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但由于牵涉到合同生效与否的问题,苏先生至今被弄得一头雾水。

苏先生的女儿小苏于今年8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寿险,保额为50万元。在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小苏指定其男友为身故受益人。数天后,保险公司发出问题信函通知小苏,要求其重新指定身故受益人,其男友作为受益人不妥。当天,小苏重新指定其父亲苏先生为法定受益人。

今年9月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将改后的通知单交至营业部,8日交至支公司负责人,9日交至分公司。分公司同时接到报案,称小苏已于9月8日上午驾驶向朋友所借的车辆时发生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苏是无照驾驶,保险公司遂拒付赔款。但苏先生要求全额赔付保险金。

多数保险专家的观点支持保险公司一方,他们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被保险人一旦作出保证就必须遵守。而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小苏违反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无照驾驶的规定,其没有取得合法驾驶照驾驶车辆,造成死亡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但因本案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时期的问题,因此,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的观点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小苏出具的是暂收收据,故其缴纳保费的行为属预期缴费行为,按《投保书》要求,合同未成立。另外,保险公司的暂收收据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投保人发出要约,且该附注申明中并没有免责条款。投保人小苏缴纳首期保费的行为则应视为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约束,被保人小苏的死亡正好符合该申明中保险公司自定的赔偿条件。故即使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条件下,保险公司也应遵守其暂收收据附注申明的要约内容,按照被保人小苏所申请的意外事故保险金予以赔偿。

事实上,支持投保人一方的观点的关键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就案例本身来分析,保险合同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保险合同处于要约和反要约的过程中。案例中,因投保人小苏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出反要约,即重新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在重新指定受益人还没有将反要约的意见交给保险人的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了车祸死亡,所以,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更谈不上生效。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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