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以新车投保却按照旧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29 22:18:23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在车主投保时以新车价格收取保费,理赔时却按旧车价格支付赔款。宁波一车主在一起保险案中发现了保险公司的这个“潜规则”,他表示要为此抗争到底。

当事人叫周定海,2001年,他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款全额计价。今年1月初,周定海的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损为45517元,其中车头部分为36849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往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损失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陪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周定海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审判决却认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周定海表示不服,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周定海对此表示不理解。

周定海:我认为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完全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根据法律条款法规认为你这个是错误的,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他又维持原判。我认为法院根本没有按照条款走。所以我现在已经写资料向高院抗诉。我不是为了这点钱,是为了一个公道。

周定海认为,保险公司按新车收取保费,就应信守合同按新车价赔款。同时,他认为保险条款暗藏陷阱,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

周定海:保险这个条款很多很多。这个有几万个字,我们不可能去看,你假如说特别要注意的话要特别提醒,你保了这个以后要怎么样赔,要特别提醒。不可能这么傻,我按新车保险,你以旧车赔款,那不可能的事。

周定海和保险公司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按新车收取保费,按年折旧率计算赔偿额度是否合规合法。对此,主审该案的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楼立立这样解释。

楼立立:简单打个比方,如果车子旧的按新车投保,最后制造一个保险事故,让你无法辨别,全损,变成新车陪,变成一种获利了。也就是说不可能赔你一辆新车,保险有个填补原则。保单里面有这么写明,都符合法律要求、符合法律原则,否则就可能有漏洞。

但是周定海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释。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文本身就是不合理,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他表示,他将会为此抗争到底,为所有的投保人讨回一个公道。

2013年4月4日

拼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可少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或座位险,是车险附加条款之一,在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它针对的就是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该保险的优点是:不指定具体乘员,只要车上乘客发生人身伤亡都负责赔偿。在发生乘客伤亡时,可由车主(投保人)配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目前有相当部分的车辆投保了此险种,这对于保障拼车双方的利益是最适合不过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身份参加保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业性的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收取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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