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指望政策性的非盈利性的保险经营机构?
所属分类:
2013-1-31 16:25:05
加入收藏
从2004年5月1日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确立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等原则,并且规定无论第三者有无过失,车主都要进行赔付,这是依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说是为群众做的一件大好事。然而,目前我国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种,他们能否先行赔付、条款对车主而言是否公平又成为新的难题。
陈秉正说,新《交法》与保险公司赔付制度有一个的冲突的地方,使保险公司从中得到了相应的利润,而使车主承担了经济损失。
“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由单独设立的政策性的非盈利性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形式比较想。”管贻升认为,由于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和政策性特点,决定了其经营主体有别于一般的保险公司。因此,而由交通管理部门专门设立一个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部门是非常有效的选择之一,从而彻底改变多家保险公司经营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局面。而且不受各家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的范围和免责内容的严格限制,从而最大限度的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提供物质保障,同时经营费用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公益性特征,该保险产品不应该有利润的要求,同时,也减少了代理手续费用的支出,保险费用将因此而降低。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非盈利性的保险经营机构或在交管部门下设一个责任险部的方式,收缴法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形成一个庞大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基金。该基金不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7条所说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笔数额比较大的基金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事件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也将有利于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追求在交通事故产生后对于受伤人员及时救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