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依据相对稳定原则

 所属分类:  2013-2-15 20:16:11    加入收藏
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保险费率厘定之后,应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不要轻易地变动。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存在保费总量大,单量多的特点,经常的费率变动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工作量,导致经营成本上升。同时也会给被保险人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费率带来不便。

要实现保险费率确定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就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费率的因素,建立科学的费率体系,更重要的是应对未来的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确保费率的适度超前,从而实现费率的相对稳定。

要求费率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一旦经营的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保险费率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2013年6月27日

车险案件原则上实行报案即立案
     财险公司接到车险报案后3日、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须强制立案。   记者20日获悉,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旨在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   根据《规范》,车险案件原则上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在理赔信息系统进行立案处理,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没有在规定日期内立案的车险和非车险案件,保险公司应通过理赔系统进行估损赋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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