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强险承保决定中剔除了拒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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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1 1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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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决定中剔除了拒保的可能
对于一般的险种,保险公司承保人员在获取和评价承保信息后,通过审核投保单填写是否准确,以及识别和衡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后,可以做出正常承保、有条件承保的拒保三种核保决定。但是对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却不得拒保。《条例》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并且在第四章罚则中规定如果拒绝或拖延承保的,将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但是,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彼此承担义务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权利。虽然《条例》第12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但是却没有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或者没有一次全额交纳保险费将会有何后果;相反正如上文分析的,《条例》却规定了保险公司拒保或拖延承保的处罚措施。因此,对于该险种可以考虑核保部门在制定核保政策时,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目中注明: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后方可生效。或者借鉴人寿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方法,要求投保人到银行开立储蓄账户,缴存全额保费,承保人员在核保通过后,核实存款账户中保险费已经全额缴纳后,出单人员方可出立正式的保险单。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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