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导致多人受伤保险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所属分类:  2013-2-21 22:17:38    加入收藏

一位胖胖的40多岁的中年男人,自称姓郭,是临安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身后跟着一位黑瘦的60多岁大伯是郭总的父亲,曾担任当地村支部书记30多年。

郭父掏出厚厚一叠A4纸递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打开一看是3份材料:一封求助信,另两份是地方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郭父不停地恳求:“领导,你要还我一个公道!”

工作人员一边听父子说,一边看材料,没一会就摸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9年农历正月初一,在杭徽某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上,郭总开着自家的宝马X5汽车与一面包车相撞,宝马车内郭总、他老婆以及两名亲戚,面包车内的6人,10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郭总当时属于醉酒驾驶,负全责。就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郭某和保险公司打起官司。

临安法院今年4月作出判决:虽然保险合同中有“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等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车主,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22余万,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4万,合计26余万。

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市中院,中院推翻了临安法院的判决:

驾驶人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在酒驾中出险,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郭总和家人不服气,就到今天的联访活动来了。郭总多次强调:“公司现在处于亏损中,至今老婆身上还有骨折手术植入的钢管,没钱做手术取出来……都花了100多万的医药费了,又额外赔偿了60万,但伤者索赔200多万,实在没那么多钱……”

一名中院法官给郭总父子做了详细解释:

以前这类情况法院基本上会判保险公司赔偿,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尽到告知义务。

2009年杭州发生“8·4交通肇事案”,全国掀起整治酒驾大风暴。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可以减轻。

在这个前提下,酒驾这样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即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不予赔偿。二审的判决是合法也合乎情理的。

中院法官解释了2小时,一直坚持要上访的郭总父子表示接受调解。

2013年3月19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三家公司申请发行的5只股票、债券、基金型产品,已按《通知》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 据悉,201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落实上述规定,规范资产公司产品业务运作行为,明确产品业务有关事项,保监会正式发布本《通知》。 《通知》主要对试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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