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缴纳保险自己就要背负起所有的理赔责任

 所属分类:  2013-2-25 21:05:15    加入收藏
案情回放

2008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廖某无证驾驶赣C新大洲本田二轮踏板车,后搭乘原告卢某,从樟树市临江公路花坛的一辆大货车前路口出来,往左转弯上临江圆盘。当转弯到被告祝某停放在家前公路上的赣A车后面平行后,赣C车直行时,与被告曾某无证驾驶无牌豪爵125二轮摩托车,后搭一人,从临江上圆盘往下圆盘时相撞。相撞时,赣A车占道停车,赣C占道逆行,豪爵125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卢某、被告廖某、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樟树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曾某及祝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卢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卢某受伤后在樟树市人民法院住院治疗39天,花费医疗费用28000余元。因协商不成,原告卢某将被告廖某、曾某、祝某以及祝某所有的赣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计币31674.8元。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⑴.本案为三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赣A客车均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即以上两机动车应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平摊原告的经济损失。⑵.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赔偿,答辩人仅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予以核定,超医保范围的用药不属于保险责任,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交通事产生的诉讼费用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且本案保险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在计算商业险赔款时应扣除5%的免赔率。

2013年7月10日

交强险特点及其优惠政策
     交强险的定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1、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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