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导致伤亡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用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所属分类:  2013-2-26 13:38:19    加入收藏

上午9点到12点,杭州市政法委组织市政法(公安、检察院、法院)机关、市信访局和西湖区有关部门首次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9点还没到,设在西湖广场的接访处就来了一对父子——

一位胖胖的40多岁的中年男人,自称姓郭,是临安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身后跟着一位黑瘦的60多岁大伯是郭总的父亲,曾担任当地村支部书记30多年。

郭父掏出厚厚一叠A4纸递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打开一看是3份材料:一封求助信,另两份是地方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郭父不停地恳求:“领导,你要还我一个公道!”

工作人员一边听父子说,一边看材料,没一会就摸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09年农历正月初一,在杭徽某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上,郭总开着自家的宝马X5汽车与一面包车相撞,宝马车内郭总、他老婆以及两名亲戚,面包车内的6人,10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郭总当时属于醉酒驾驶,负全责。就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郭某和保险公司打起官司。

临安法院今年4月作出判决:虽然保险合同中有“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等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车主,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22余万,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4万,合计26余万。

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到市中院,中院推翻了临安法院的判决:

驾驶人醉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在酒驾中出险,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郭总和家人不服气,就到今天的联访活动来了。郭总多次强调:“公司现在处于亏损中,至今老婆身上还有骨折手术植入的钢管,没钱做手术取出来……都花了100多万的医药费了,又额外赔偿了60万,但伤者索赔200多万,实在没那么多钱……”

一名中院法官给郭总父子做了详细解释:

以前这类情况法院基本上会判保险公司赔偿,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尽到告知义务。

2009年杭州发生“8·4交通肇事案”,全国掀起整治酒驾大风暴。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弱化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可以减轻。

在这个前提下,酒驾这样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保险公司即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不予赔偿。二审的判决是合法也合乎情理的。

中院法官解释了2小时,一直坚持要上访的郭总父子表示接受调解。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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