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主在车祸垫付一万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所属分类:
2013-2-26 19:05:39
加入收藏
一场交通事故引起了两起官司,在第一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60000元,扣除原告小玲先前垫付的15000元,下欠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次,原告小玲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自己垫付的15000元,到底,法院该不该支持原告的诉请呢?
原告小玲是货车的实际车主。2009年12月,原告小玲驾驶该车行驶至五河县城关国防路路段,与张帆驾驶的由东向西斜穿道路的轻便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帆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首先垫付给受害人15000元。该车的主车、挂车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后张帆亲属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0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60000元,扣除原告小玲先前垫付的15000元,下欠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原告小玲认为:自己享有15000元的追偿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
法院认为,原告小玲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之前的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260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首先支付给受害人150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的。故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对原告主张向被告追偿垫付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小玲垫付款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2013年6月1日
汽车内更换车载空调或车载音响时,要通知保险公司 当汽车内更换车载空调或车载音响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征求他们是否需要加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这样就能给这些新零部件予保险保障。...
查看全文>> 2013年1月29日
车险灯谜2:强者愈强 弱者愈弱? 灯谜2:强者愈强 弱者愈弱?
在记者所采访的北京地区将近二十家4S店中,除去两家表示购买新车必须要在本店上保险之外,大多数4S店没有新车与车险捆绑销售的情况,客户如果有其他的投保意愿,4S店也不会勉强。而要求购车必须在本店上保险的4S店也一再说明本店与多家保险公司有合作业务,选择面比较宽广。另外,4S店销售人员均表示车险投保最好就在店里办理,可以负责办理全险,并且表示这样对于车主来说最为便利。
由于4S店与各保险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一旦投保车辆出险,只需将车开至店里,由4S店负责办理维修、...
查看全文>> 保险公司柜台、4S店、保险中介、电话渠道……对于车主来说,可选择的车险购买渠道很多。也正因为渠道不一、报价有差别,让不少车主感到疑惑,尤其是在车险续保时,在频繁接到车险续保电话后常常没了主意。记者请教了一些业内人士,分析总结了这几种渠道的优缺点。
4S店价格稍高理赔便利
优点:
1.维修、理赔比较方便。4S店一般都承诺,只要在他们那里买保险,定损、维修、理赔等出险后的一切善后工作,都可以由他们负责。对于不熟悉流程的新手来说,有4S店帮忙处理这些琐碎事务,可以省心很多...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30日
代理销售保险为何成了经销商的牟利手段 车险即将到期,直接向保险公司续保保费只需3300多元,而由汽车经销商代理销售的车险保费却要4500元。重庆一消费者最近的一次亲身经历暴露了汽车经销商如何利用代理销售保险从中牟利的招数。 2006年8月,消费者张女士在重庆南岸区一家汽车4S店,贷款按揭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除当场购买了4800多元的保险以外,同时还缴纳了2000元的保险保证金,并签订了按揭购车协议,承诺在按揭三年期限内,每年都向指定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种包括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以及不计免赔等。 今...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