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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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7 18:59:37
加入收藏监管部门鼓励有规模、有实力、有意愿的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自身的营业场所、设施建立服务网络,开展与机动车辆、车主及车上人员相关的保险业务及相关保险增值服务。保险监管部门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汽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网点设立、服务创新、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便利。
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方式,以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为主,公司名称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汽车保险经纪”的,在具备完备的管控制度和一定的管理能力的前提下,在现行法规体系框架下,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可以利用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配备一名固定持证从业人员和基本业务信息系统满足业务要求即可设立营业部开展车险业务,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由法人机构或分公司管理人员兼任。
此外,我们也允许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与一家资质良好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作,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营业场所设立营业部从事车险业务,营业部的设立标准参照车商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营业部的标准执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利用车商的场地和客户资源,与车商形成战略和技术合作关系,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业务代理关系。
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合作开展车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市场化要求与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做到管理严密、法律责任明确、财务核算独立。采用合作方式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与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做到合作关系真实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