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所属分类:  2013-2-28 21:29:51    加入收藏
关于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及其范围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以上部分承担向于某保险理赔的责任。

根据2010年—2011年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为14,367.00元/年×20年=287,340.00元,丧葬费:23,709.00元/年÷2=11,854.50元,两项合计为299,194.50元。其中交强险部分承担60,000.00元(加上50,000.00元精神抚慰金合计为交强险限额110,000.00元)。

2013年3月16日

人保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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