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公司为抢业务提前锁单

 所属分类:  2013-2-2 21:03:53    加入收藏

为抢业务提前锁单

车险业务一直是财险公司竞争的焦点,在竞争白热化的同时,为争抢业务而产生的违规行为花样繁多。据知情人士透露,随着电话车险的普及以及车险平台的搭建,财险公司通过报价很容易得到客户的核心信息,有财险公司在客户犹豫不决之时,通过车险平台的交强险系统提前出批单,“迫使”客户最终选择在自家公司投保。虽说客户可以要求撤单,但毕竟给正常选择带来干扰,颇有“强买强卖”的嫌疑。上述张先生遇到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

太平洋产险上海公司车险部有关人士表示,这种现象在车险代理中介可能更为普遍,此前财险公司给予车险中介的手续费标准较高,各家中介为利益驱使,时常抢单。“在获得意向客户的身份信息后,未经客户同意便抢先出交强险批单,而一出批单,交强险平台上这辆车的信息就被锁定,其他财险公司暂时就无法做这辆车的交强险业务了。”

据悉,在交强险系统平台上,财险公司锁定车险客户交强险保单的有效期是两天,也就是说,两天之内如果投保人不缴费,不能“见费出单”,那么这一锁定将自动放开。因此,大部分客户都会在两天内接到催促———“你的交强险保单已经出了,快来缴费吧,为了避免麻烦,商业险也一并保了吧!”

虽然锁定的是交强险,但由于交强险保费“水分”不大,财险公司更在意的是商业险。“为了日后理赔的方便,很多车主的接受这样的理念,即交强险和商业险最好投保在同一家公司。”某中资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业务员透露,“一旦锁单并忽悠成功,客户自然会心甘情愿把商业险也一并办理。”

2013年3月26日

车主买车辆保险 如遇事故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约支付保险理赔费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用10000元、车辆损失费14185元,共计人民币24185元。 2006年1月26日,原告邹某在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保险公司为其轿车投保了一份车辆保险。同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自身受伤和车辆受损,损失额共计2.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派员进行了定损,并将赔偿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手中,但原告并未获得该款,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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