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缴纳交强险,以免过期处罚
唐山车主李先生前几天驾车出门被交警拦住,交警检查后说他的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两个月,所以要承担交强险过期处罚:扣留他的车,并要求他交纳交强险和罚款后才能取车。他有疑问:交警这种做法有依据吗?
唐山交警对李先生作出交强险过期处罚的做法是正确的,有法可依的。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而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筹集资金,唐山市从2010年3月31日在路面路面执勤、事故处理、车辆管理工作中加大查缉力度,对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对于查扣的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车辆,一律扣留,并予以交强险过期处罚。待当事人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接受处罚后方可放行车辆。并在录入交通违法管理系统时,将罚款额填写为最低责任限额保险费的二倍罚款,待当事人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接受处罚后方可放行车辆。罚款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专项管理基金。
所以交警对李先生的交强险过期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如果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
现在车主不交纳交强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种是车主故意不予交纳,另外就是由于车主忽视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新购车辆检验期限与交强险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而交强险1年1投保,有的车主粗心大意,只有到车辆检验时才注意到交强险问题,造成交强险到期后没有续保。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不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过期的交强险,就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交强险过期处罚。所以,车主应留意交强险有效期限,及时投保,避免因为交强险过期造成事故赔偿方面的损失和交通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