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规定险企不得因“无责”拒绝先行赔付

 所属分类:  2013-3-3 14:58:51    加入收藏

险企:不得因“无责”拒绝先行赔付

车险理赔过程中,“无责不赔”也常被消费者所诟病。

比如,A车和B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B车全责,A车无责。但不巧的是,B车没有上保险或者只上了交强险,但A车的损失已经超过了交强险限额。此时,A车向B车车主索要相应的赔偿,但肇事方因故拖延。无奈,A车车主转而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商业险部分“无责不赔”为由拒赔赔偿。

对此,本次《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一规定自然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可能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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