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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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8 2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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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的费率适用标准
(1)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a.保险合同有效期不足或等于8个月的,按年费率的1/300计算日费率;
b.保险合同有效期超过8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部分保险赔偿后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则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有效期的长短,按第(1)项所列方法计算日费率,并将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赔款和免赔金额后的未了责任部分的剩余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在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保险车辆发生灭失且保险人未支付任何保险赔款情况下,保险人应按年费率的1/365计算日费率,并退还未了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4)因保险赔偿致使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九)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承保的机动车辆,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300元;新车购置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固定保险费为400元;新车购置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保险费为500元。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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