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制定“互碰自赔”办法?

 所属分类:  2013-3-10 10:28:26    加入收藏
为什么要制定“互碰自赔”办法?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有责任一方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赔偿。投保交强险后,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给予赔偿。交强险条款还规定,受害人因事故损坏的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即有责方)应当会同保险人(即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损坏财产进行检验,确定修理费用。如果事故对方也有责任,则也要按同样程序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交叉检验的状况,为此,给各方带来许多麻烦。有了“互碰自赔”,有责任的双方,不论责任大小,本车的财产损失,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定损赔偿,消除了交叉检验的麻烦,使被保险人的索赔手续简化了许多,可以大大提高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效率。

2013年6月13日

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商业车险的无责免赔条款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争议,广大车主取消车险无责免赔条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司法系统通过判决认定无责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然后获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次要责任赔30%  近期,刘先生驾车与一辆横穿马路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交警判定刘先生负次要责任。后来对方出院后,刘先生赔付对方住院费、车辆损失费和务工费等共计4800余元。同时,刘先生在4S店修车又花费了2400元。  可是当刘先生去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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