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属分类:  2013-3-10 10:41:56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一般以打印在保险单正面上的特别约定栏内的“免责条款”和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2013年4月7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
    小王是一位新考取驾照的新手,上路行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磕小碰的情况,每次遇到这些事情,他就特别紧张,不知如何处理。为此,他专门咨询了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小李,经过小李的一番介绍后,小王对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该怎么做,做哪些事情有了深入的了解。 保持冷静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首先在情绪上要保持冷静,切记不要自乱阵脚,接下来,要根据现场情况,在判定交通事故的种类后,进行灵活、迅速地处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多方事故等三种情况。如果属于轻微事故,我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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