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属分类:
2013-3-10 10:41:56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一般以打印在保险单正面上的特别约定栏内的“免责条款”和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2013年4月7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 小王是一位新考取驾照的新手,上路行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小磕小碰的情况,每次遇到这些事情,他就特别紧张,不知如何处理。为此,他专门咨询了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朋友小李,经过小李的一番介绍后,小王对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该怎么做,做哪些事情有了深入的了解。
保持冷静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首先在情绪上要保持冷静,切记不要自乱阵脚,接下来,要根据现场情况,在判定交通事故的种类后,进行灵活、迅速地处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多方事故等三种情况。如果属于轻微事故,我们...
查看全文>> 4S店的投保服务
利:现在各品牌4S店都推出了一条龙的购车服务,车主在店内购车之后,即可在店里购买车辆保险。据记者了解,车主通过4S店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日后如果出现意外需要保险公司出险、赔偿时,不仅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的出险电话,还可以通过4S店的保险顾问进行报险。除此之外,通过4S店的保险顾问报险,车主可以享受“一对一”的直线服务。
弊:相对而言,在4S店投保价格偏高。“目前新车我们店办理投保的大概占销量的20%。”某4S店客服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多车主不在4S店投保...
查看全文>> 2013年5月8日
遇到返还车辆购置税的时候,千万不要相信,以免上当受骗 近日,扬州一家公司的张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对方称自己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因为国家的购置税政策有所调整,自己之前缴纳的购置税多缴纳了,现在返还车辆购置税。张女士因为工作比较繁忙,加上对方是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就没有多疑,结果按照对方的“提示”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被骗了2万多元。 8月25日,张女士接到了一位自称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张女士,你好,这里是扬州市车管所,您之前购买的车辆是不是XXXX,车牌号为XXX”。张女士一听是自己的车牌号,立马答应。“现在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有了新...
查看全文>> 2012年7月23日
车险代理资格是从事车险行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证书 车险代理资格证书是一份重要的从业资格证书,凡是从事车险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车险代理资格。对于平安车险这样的大型企业,对于入职员工的考核自然比较严格,除了这一资格,还要按照实际职位进行考核。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购买汽车的人群越来越多,自然投保车险的人群也是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车险行业正在不断的蓬勃发展,很多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想要投身于车险行业,但是要进入这一专业的领域,自然少不了相关的资格证书。而车险代理资格就是从事车险行业人员必须取得的证书。而平安车险一直以优质全面的服务受到大众所...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