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责任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所属分类:
2013-3-10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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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但这一损失不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但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负责赔偿。无过失责任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即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或10万。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可选择5万、10万、或20万。
赔偿处理
(1)赔偿项目: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赔偿限额内赔偿。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