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款

 所属分类:  2013-3-12 17:13:38    加入收藏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2013年6月30日

浙江19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推出了《浙江省保险行业交强险无责赔付简易操作办法
    “我没有责任,凭什么要赔你400元?”交强险无责方最高赔偿400元的规定给无责方或全责方都带来不少麻烦。为了简化理赔流程,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19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推出了《浙江省保险行业交强险无责赔付简易操作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交强险里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开车出了事故,即便最终认定对方负全责,车主也必须向肈事方支付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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