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车船税为什么要一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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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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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车船税为什么要一起交?
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就是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新条例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征税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而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以上情况,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在分析车船税制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现行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车船税的各税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五是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