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的具体流程三:垫付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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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22: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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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垫付与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2013年3月17日
驾驶员未体检是否影响驾驶资格的认定 现行的行业车险条款(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在“责任免除”项下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由于没有任何限制性内容,则对上述保险条款的文义理解就是:无论什么原因和理由,只要是驾驶员在出险当时未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拒赔。诚然,商业合同应当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是事实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保险合同是否是经过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过程,保险人是否可以依据保险...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