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与交强险联动 有关细则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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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3 21: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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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有关细则仍待完善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规定采访了多位司机,多数司机均表示,这种做法可以有效地控制酒驾行为,“司机应该自觉,对于不自觉的司机,这种方法应该是不错的。”所有司机都对该规定表示赞同和支持。一名家住新街口的王先生表示,该规定非常有助于降低酒驾行为,可是他对规定实施有些疑问,“如果酒驾司机将自己的车过户给儿子、妻子或者父母,那保费的浮动如何计算和收取?”
公安部交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酒驾行为属于零容忍行为,酒驾者、醉驾者在道路上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给正常行驶的司机埋下了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仅仅通过交通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多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联合处罚。对于王先生的疑问,其表示,这些细则还需要保监会等部门继续细化,在3月1日实施该规定之前,还有很多细则将完善。
2013年5月13日
买车险时对于生效日应引起注意
今年5月16日,曲小姐买了辆新车,当日就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保单正本。但随后在开车回家途中,曲小姐不慎与他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曲小姐负全责。想到自己买了车险,曲小姐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拒绝,理由是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6日24时止。而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16日,根据保险公司的次日零时起保制,不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不予理赔。曲小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曲小姐投保后,合同...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