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亮点二:车辆转让 保险照赔

 所属分类:  2013-3-14 9:06:11    加入收藏

亮点二:车辆转让 保险照赔

  除理赔服务出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013年7月5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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