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3-16 14:45:08    加入收藏
 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1987年11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止,保险额为15000元。1988年元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肖某使用三个月后,又转让给祝某。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祝某于3月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请示领导,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1988年6月24日,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致对方车损严重。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祝某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12800元,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经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结论
    
    本案中,保险车辆几经转让,均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批改。基于此,投保方某单位已经构成违约。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无论是祝某还是该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3年6月6日

合理整合车险购买渠道多
     得渠道者得天下。在我国车险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由直销、电销、网销、以4S店为代表的兼业代理及少数的专业代理组成的渠道体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现有的渠道已经形成了既定的规模和组合。但是现有的规模和组合下,存在各种问题。 车险渠道策略同质化严重 车险的渠道是在车险发展过程中,受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自然形成的。各种利益体加入车险渠道体系的基本动机或首要动机是要从代理的车险业务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且其规模也可以在各种利益联盟中得以不断壮大,比如通过联合抬高手续费水平等手段。因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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