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落石造车祸 ,导致车损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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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6 1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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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的宝马车被路边山上的落石击中,导致车损人伤。
车主先后获得了高速公路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料到保险公司后来反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巨额保险金。
6月1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这场官司背后是什么?
路边落石造车祸
2005年3月1日,浙江温岭的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多万元宝马车从杭州返回台州。在途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挡风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事故现场高速护栏被撕裂十多米长的缺口,车子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当年7月27日,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12月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涉,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家用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2013年1月24日
交强险对保司免赔事项的详细的法规介绍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重侵害了无过错受害人权益,实为恶法,应予以修改。 因此建议修改保险公司免赔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但其在赔偿受害人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因为该条规定一是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