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改革或二季度启动,“实保”计算上下均设限

 所属分类:  2013-3-17 16:23:06    加入收藏


   获悉,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通过相关渠道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监会表示要建立行业代位求偿制度及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鼓励符合政策、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并首次明确了机动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计算标准,即实际价值=(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1±0.1)。

    据悉,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阶段目前已经结束,保监会已经开始了对征求结果的统计和论证。人保财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透露,此次车险改革预计将在二季度启动,总体的思路是优质客户的价格会越来越便宜,而一些出险比较多的客户,其保费可能会越来越贵。

   费率改革或二季度启动

    针对当时社会上关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确认将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此后,按照《通知》要求,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进一步提出,将不断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形成机制。即建立协会示范条款为基础,公司自主开发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多元化条款格局。

    虽然保监会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公布具体的时间安排,但保监会还是将车险改革的进度分了步骤。一是,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二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三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

    “实保”计算上下均设限

    针对“高保低赔”问题,去年的《通知》虽然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但对于这个“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并未更进一步明确。不过,这次在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各家保险公司关心,也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车辆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等内容,终于首次明确下来。

   此次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再次引起人们对车险费率改革的关注。新通知明确费率机制依然按照三个层级来执行。一是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费率;二是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增加提高理赔服务条款;三是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较优质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有业内人士指出,改革方案有可能在今年5月推行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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