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夸大损失合法索赔的‘软诈骗’难于防范

 所属分类:  2013-3-18 13:49:25    加入收藏
通过制造假车祸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贪心的汽车修理厂老板武六一,因保险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武六一在郑州市某汽配城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杨建军(另案处理)有辆旧车,时常到店里来修车。

  2007年4月的一天,杨建军找到武六一说,自己的车买的是全额保险,让武六一找人故意把车撞一下,保险公司理赔后,好好把车修一下。“车险快到期了,再不弄就没有机会了”,杨建军还许诺,事成之后,他出钱把武六一的车也修理一下。武六一答应帮忙。

  2007年5月17日晚,武六一打电话找来自己的外甥高永刚(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老乡赵喜盈(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具体操作此事。当晚11时,在一交叉路口,高永刚驾驶武六一的轿车,与赵喜盈驾驶的杨建军的轿车迎头相撞。由于碰撞时汽车速度很快,两辆车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高永刚、赵喜盈佯装彼此不认识,分别拨打了“110”和保险公司的电话。后经估价,两辆车的损失近8万元。

  但让武六一等人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很快发现了问题。2007年5月31日,武六一、高永刚、赵喜盈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抓获,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武六一、赵喜盈、高永刚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帮忙“代撞”骗保赚取利润,这是许多汽车修理厂老板的生财之道。王某是郑州一家汽修厂的老板,据他介绍,汽车修理的利润有两部分,一是工时费,通常可以达到30%;二是材料费,为了挣钱,许多修理厂在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时就开始做手脚。王某说,修理厂可以一方面报损,向保险公司索要更换汽车部件和维修的费用,另一方面将出问题的部分进行修理,或是更换一些价格低甚至是劣质的部件。

  王某告诉笔者,汽车修理正常的利润是20%至25%,但如果进行所谓的“代撞”骗保,仅材料费的利润少则可达50%,多则200%、300%,甚至更高。自己的汽修厂也愿意修理投保了车损险的事故车,因为和普通的故障车相比,修理这种车的利润高得多,特别是一些老旧的进口车型更受“青睐”,这是因为这些车逐渐退出市场,配件难寻,维修材料的价格可以抬得比较高,利润空间也就更大。

  王某说,一些车主为了节省开支,大都不投全险,在自己的车辆出现问题后,便选择“套保”手段修车。他们会伪造现场,将事故归于某辆投保了全险的车以骗取保费。

  面对车辆骗保案件,保险公司可谓有苦难言。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7年,郑州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因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加派人手,甚至建立调查人制度,挖掘保险理赔案中的每个疑点,但被查获的汽车骗保案件数量与实际存在的骗保案件的总量相比,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还是来自于人们的趋利本性和制度漏洞。”郑州市一家保险公司经理刘先生介绍说,保险公司在发觉保险欺诈案件后,通常会马上报公安部门处理,一般不向社会进行披露。“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担心过多宣传打击骗保案件,会影响公司车辆保险业务的销售情况。”刘先生道出了保险公司的苦衷。此外,将骗保手段公布于众,会给今后骗保案件的查勘工作造成困难。然而,仅靠保险公司目前的事故勘验手段和理赔方式,是很难防止骗保案件发生的。由于现场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即使对一些事故有怀疑,因为没有执法权,也很难从手段上突破疑点。到公安机关报案也面临一个难点,那就是对于没有诈骗得逞的事故,公安机关会迫于程序限制难以立即立案,而事故车辆一旦维修了,很多证据就会永远灭失,难以还原事故真相。

  刘先生说,应当通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保险代理人、现场勘验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事故现场勘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在勘查、估损、赔付的环节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保险代理人、修理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进行骗保。

  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王青指出,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也是错综复杂的。

  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

  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

  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保险标的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事故造成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求理赔的等等。

  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分析,大部分涉案人员均为汽修厂职工,另外还有少数保险代理人参与了作案。由于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等程序和法律规定比较熟悉,这些人对保险业务中的漏洞了如指掌。法律上缺乏对相关行业从业者的严格约束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给骗保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有的保险企业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理赔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的被保险人没有警觉,未对他们提供的相关材料展开调查核实,不仔细确认保险事故的真伪,也是导致骗保行为屡屡得逞的原因之一。

  “但法律上的漏洞,是目前汽车保险诈骗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王青指出,尽管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就保险诈骗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特别是小额保险诈骗进行惩治还有些困难。“保险诈骗往往是多方串谋,被发现的难度比较大。由于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疑个人保险诈骗,从法律上还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此经常会有一些人在‘1万元以下’做手脚。此外,骗保者能够轻易取得权威部门出具的理赔所需事故证明,也让骗保成本大大降低。除非能有证据显示事故证明是伪造的,否则,大多数保险公司只能认可事故的‘真实性’。”

  “汽车保险诈骗中,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诈骗’,夸大损失合法索赔的‘软诈骗’更加难于防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告诉笔者,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为打击保险“硬诈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各种保险“软诈骗”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针对‘软诈骗’行为难以发现和认定的特点,在对保险法修改时,应完善这方面的处罚条款,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张建成认为,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车辆保险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

  “还应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张建成指出,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是否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牵头,建立一个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共享理赔所需的每一个信息,包括案件照片、事故证明、维修发票、查勘报告等。对于平台筛选出的危险个人和维修企业,各保险公司应予以重点关注。

  张建成最后告诉笔者,作为汽车保险的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资质优秀的车辆维修企业修理车辆,身份证、行驶本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给他人,以免他人虚报资料进行索赔。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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