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D制度除了竞争因素的原因,还有哪些因素受到关注
在北京保监局、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亮相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引发了一阵热烈讨论。根据《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北京市今后将以车险信息平台记录的车辆理赔各项数据为依据,计算出费率浮动系数,将商业车险保费与理赔记录挂钩。“如车辆五年不出险,同时投保三者险并且年平均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内的,保费最低将可下浮68%,一年出险8次及以上,保费最高上浮至3倍。”此次北京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整体思路是:保持基础费率不动,调整费率浮动系数。
这是深入推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使商业车险费率水平与车辆风险真实状况相匹配。北京市保险行业正考虑在北京地区全面推行商业车险保费与理赔记录挂钩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这种无索赔优待、多次索赔惩罚的奖惩机制,其实就是非寿险精算中的无赔款折扣优待(no-claim discount,NCD)原则。
NCD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欧洲,现在几乎被所有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采纳,我国精算师在厘定车险费率时也早就提出过此种费率经验估计方法,由于法制、经济环境等原因,至今才计划在北京实施。随着我国车险市场由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价格成为了竞争的重要杠杆。NCD制度除了竞争因素的原因,还有下列因素受到关注。
(1)NCD制度是一个自动计费系统,减少保险人的精算成本。
(2)NCD制度从直观上讲减少了风险的非同质性。
(3)NCD制度易于投保人理解,便于保单销售。
(4)NCD制度有助于投保人主动地控制风险,以降低下一期保险费,从而减少保险人的保险索赔支出,降低保险成本。
(5)率先采用NCD制度的保险人,无可争辩地提高了保险人的竞争力。
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NCD制度由三个要素构成,那就是保费等级、起始组别与转移规划。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NCD制度(如表所示)。
我国香港地区的NCD制度共有6种折扣等级,其中“6”组别代表全额保费,“4”组别代表享受全额保费的70%,其他依此类推。如果现在“3”组别享受全额保费60%的投保人在一年内没有任何索赔,下一年保费将享受到全额保费的50%折扣,如果在一年内有1次或1次以上的索赔发生,则保费折扣组别将降为“6”组别,即缴纳100%的保费。
由NCD制度可预料到,理性的投保人若发生小额赔付,定会自己承担损失,而不会去保险人那里增加自己的索赔次数记录。因为这样会减少下一保单年度的保费。显然,只有赔付额超过因本期的索赔而使下期保费增加的额度时,投保人才会去保险人那里索赔。最终会由于保单持有人的精明选择,导致高折扣组别的保单数比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