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了车险理赔时限 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

 所属分类:  2013-3-18 20:10:57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10月10日以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陆续公布了各保险公司新版商业车险产品,经对比不难发现,新产品所作的修订主要是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所进行,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了车险理赔时限  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

    新《保险法》对财产险理赔时限进行了明确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赔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对保险人接到请求后的核定期限做出了“30日内”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发出拒赔通知做出了“3日内”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先予支付赔款做出了“60日内”的一般规定。

    相应的,新版商业车险条款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各理赔环节的操作时限,将有助于提高车险行业整体的理赔规范标准和理赔服务质量,也将有助于广大消费者享受到更为高效、透明的车险理赔服务。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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