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终结车险业“高投低保”的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3-18 20:29:08    加入收藏
 车险业“高投低保”的霸王条款随着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终结,新规下保费更加合理。

  对于节后车险到期或是刚买新车的朋友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而关于车险保费的新变化也一直备受关注。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向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称,车险“新政”首次规定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这就意味着必须根据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也预示车险业一直以来“高投低保”的不合理现象将得到终结。

  相信有一定驾龄的老车友们都知道“高投低保”是什么,但是在“十一”黄金周刚买新车的有车一族则不太了解了。北京一家中型财险公司营销员小韩向记者举例说明,根据原有的保险法,如果车主以2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和续保汽车的话,那么等到汽车出事后,是没有办法按照购置价同等进行理赔的。因为保险公司一般会评估汽车的使用年限和损耗程度,给汽车“打个折”后再按实际车价赔付。如果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几年以后理赔时的折旧价就可能变成15万元,而另外的5万元的保费就没办法拿回来。

  “我们一般都是按照购置价进行投保的,但是在理赔时却经常被打折,而保费却不打折,不合理啊。”车主姜先生在跟记者谈到旧保险法时无奈地说。

  好在这种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已经终结。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

  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保险公司仍然要求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即便保单已经生效,车主若事后得知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这样看来,新保险法将从根本上杜绝这一不合理现象。

  那么,新条款的实施到底能帮助车主们省下多少银子?小韩告诉记者,随着保额下调,保费也会相应下降。但是究竟可省下多少保费,还要看最新确定的折旧率以及费率。

  根据业内流行的新条款细则,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一辆2005年10月购买的汽车,新车购置价是10万元,那么今年10月续保时,只需购买7.12万元的车损险。根据目前的车损险费率计算,购买10万元的车损险(上一年无事故),保费需1262元;而根据新规定只需购买7.12万元车损险的话,仅需1006元,两者相较可省256元。也就是说,同样一辆车的车损险,每年的保费可比上一年省7.2%。 “这样的下调水平,我们车主还是比较满意的,新保险法越来越重视我们投保人的权益了。”谈到新车险条款,车主姜先生满意地说。

  此次保险“新政”还对车主的其他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比如设定了30天的最长理赔时限;规定保险公司需尽到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否则无效;规定二手车转让后车险仍然有效。由于“十一”长假,于10月1日就正式实施的车险新规在节后才开始正式启动,节日期间投保的车主,若发现保单与“新政”相抵触,可事后主张自己的权利。若节后保险公司仍未执行“新政”,车主可向保监局投诉、举报。车险尚未到期的车主,建议待“新政”完全落实之后续保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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