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承担转让车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的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18 20:34:33    加入收藏

刚刚工作不久的小林为了在跑业务的时候能够比较方便,就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并没有立即办理过户和告知保险公司。在一次出差过程中,车辆发生了碰擦,在和保险公司沟通中,保险公司以“标的车发生转让的,投保人须向保险人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付。

   新《保险法》现已正式实施,小林想咨询一下,在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的上述理由是否还能成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宗士才律师表示:小林提到的这种约定违反了新《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但是,新《保险法》依然规定,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负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否则,如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原《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可见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马某生前患有癫痫病,如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询问内容而投保人选择了否,则构成了保险法中规定的不如实告知情形。事实上,类似的判决还有很多,人身保险的拒赔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能够按照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的告知,以至于造成出险后不能得到相应的赔付。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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