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根据车辆折旧价购买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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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8 2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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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车险方面的诸多变化一直备受关注。昨天,记者了解到,车险“新政”首次规定车损险的保额不得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这就意味着“必须根据新车购置(购买)价购买车损险”这一由来已久的行规宣告终结。车险“新政”不但可以让车主少掏保费,还可省下一大堆理赔麻烦。
根据车辆折旧价购买车损险
“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负责人朱潇磊告诉记者,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今后车辆投保时,保额将不得高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保额多少要根据车辆的折旧值确定。
以往车辆投保时,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保额都必须是新车购置价,否则理赔时就要相应打折。比如,一辆已经使用多年的旧车,其市场评估价仅为10万元,但是其新车购置价是20万元,投保车损险保额就必须是20万元,但是出了险最高却只能赔10万元,这就是保险行业中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朱潇磊认为,保险公司原先的这一规定显失公平,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很多纠纷。对这一现象,本报曾多次进行报道,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保险公司仍然要求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购买车损险,即便保单已经生效,车主若事后得知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朱潇磊说,新《保险法》将从根本上杜绝这一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