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的情况介绍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复人保财险和大地保险各2款附加保险条款、费率。其中,人保财险获批的是“专用货车提车保险”和“粤港、粤澳两地车区域扩展条款”,大地保险是“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和“多次出险增加免赔额特约条款”。
根据条款约定,“多次事故免赔额特约条款”和“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只能跟随车损险购买。前者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车辆,免赔额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额不超过25%,但可对车损险给予保费优惠。后者允许被保险人可自主指定在具有专修资格的维修厂修理保险机动车,但对车损险给予保费上浮。
保险公司经营车险盈利难,其中道德风险难控制是关键因素之一。中国保监会日前批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和“多次出险增加免赔额特约条款”。
具体而言,“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该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该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该特约条款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额特约条款及其费率”则指,若附加该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额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额不超过25%。
大地财险在上述两项特约条款的说明中称,在保险费率方面,“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保费计算的方式为车损险保费相应上浮,国产车为10%—30%、进口车为15%—60%;“多次出险增加免赔额特约条款”的保费计算为车损险保费下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