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保险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  2013-3-19 19:04:48    加入收藏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人未按期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按《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依法行使抵(质)押权,若被保险人实现抵(质)押权后所得经济补偿不足以清偿投保人尚欠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其差额部分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保险期间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间一致,最长为36个月。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本保险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之和。其中贷款本金不能高于所购汽车净车价的7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类似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

   2、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3、大气、土地和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政府征用、没收、销毁、查封、扣押;

   5、贷款所购车辆因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纠纷;

   6、被保险人未按国家有关消费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被保险人自行制定并送保险人备案的《汽车消费贷款管

   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核;

   7、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单方或与投保人双方共同的故意行为;

   8、《借款合同》依法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9、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抵(质)押依法被判定为无效。

   第八条 一旦发生下列情况,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1、投保人用于向被保险人抵(质)押的财产未经保险人书面认可;

   2、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自行变更《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

   第九条 下列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逾期利息、罚金、结算费用等;

   2、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自行支付的保险事故处理费用;

   3、其他不属于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保险期间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间一致,最长为36个月。如果《借款合同》提前履行完毕,则

   本保险保险责任也随即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之和。其中贷款本金不能高于所购汽

   车净车价的70%。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率详见费率表。

   免赔率

   第十三条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赔偿时设置绝对免赔率。本保险绝对免赔率最低为10%,在保险单上列明。

    投保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手续和填制本保险投保单时应如实告知有关事项,并按规定办妥财产抵(质

   )押手续,抵(质)押权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对抵(质)押财产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投保人用于抵(质)押的

   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质)押财产除所购汽车外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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