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的介绍
车损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在特约本条款时应与保险人协商选定一个免赔额,投保人依其所选定的免赔额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机动车损失保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低于选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责任;高于该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在适用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前,应首先适用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规定。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投保了本公司任意一款基本险后均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绝对免赔额;
2、本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而扣除的免赔金额;
3、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时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6、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全套原车钥匙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7、未特约本条款的基本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约本条款的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从被保险人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或保险合同约定补偿天数的剩余天数(两者以低者为准)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补偿金额;
(二)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特约本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其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造成保险机动车全车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补偿天数的剩余天数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补偿金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本特约条款累计补偿的天数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天数,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天数不得超过90天,日补偿金额不得超过300元。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特约本条款的对应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未在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或提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