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车的消费者要及时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

 所属分类:  2013-3-21 22:33:11    加入收藏



2006年12月4日,原告徐先生以22.5万元的价格从车主王先生手中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卖当日,双方在车管所办理完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后,徐先生就接到了单位的紧急通知,要求他赶赴天津处理公务。徐先生考虑单位事务紧急,没顾多想开上刚买的汽车去了天津。

12月6日,也就是买车的第二天,徐先生得知他在大连的房子要在12月8日搬迁,处理完公务的他又从天津驾车奔赴了大连。谁承想,就在赶往大连的路上,因路面湿滑,徐先生不慎将车驶入路边深沟。为此,徐先生花费了5.3万余元的修车费。可是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车主王先生未将转卖车辆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面对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徐先生很无奈,他联合了原车主王先生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两位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签发的保险单合法有效,无论车主是谁,他们都是给“车“上的保险,现在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于原车主王先生而言,他既然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那么车辆损失与否也就和他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了。一方面,车不是他的,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而对于新车主徐先生而言,他取得车辆所有权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与他也就没有保险合同关系,当然不能赔偿他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车主徐先生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徐先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徐先生的起诉并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新老车主表示对法院的判决还是可以理解的,是否上诉还要考虑,而保险公司则对判决结果很满意。主审法官常亮告诉记者,事实上,从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到办理保险批单不可避免地有个过程,这段期间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行使拒赔的权利,但是,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来讲,操作上可以给被保险人一个合理的期间。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高,那保险公司对“真空“期内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常亮法官同时提醒所有买卖二手车的消费者,变更被保险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要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还要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办理被保险人的变更手续。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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