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是否影响保险理赔?
1998年4月30日,被保险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1998年5月1日零时起至1999年4月30日24时止,交付保险费1890元。1998年5月16日,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驶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两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明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近15万元。
1999年1月13日,事故结案后,王明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检验合格至1998年4月有效,而出险时间为1998年5月16日,理赔人员立即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证实该车确实没有按时参加年检,并请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1999年1月21日,该保险公司向王明刚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车险条款关于“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1999年8月12日,王明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明刚诉称: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是事实,但本起交通事故的近因并非“行驶证未按时年检”,而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关于“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定而负全部责任的。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人诉称:王明刚的车辆未按时年检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0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车险条款中保证事由“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要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如果和您相撞的人生活很拮据,您可能就不追究那个人的责任了,想着自己回保险公司索赔,可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在不幸出事后,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出事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时(最好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双方事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
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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