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事故处理不到位

 所属分类:  2013-3-24 13:31:28    加入收藏
事故处理不到位。事故责任认定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公司理赔管控的重中之重。可有的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任意放大自身权力,责任认定随意性强,保险公司在责任认定上处于被动状态,有些办案人员利用权力,在事故处理中进行多方利益调整,成了“稳定性公益赔付、利益性调整赔付”的受害者。

2013年4月7日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有保必赔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避免无保障的风险。事实上,获得有效赔偿有多个要素:首先,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保险期限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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