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

 所属分类:  2013-3-24 17:22:51    加入收藏
 “1、3、10、30、60”,从10月1日起,这不再是5个简单的数字,还是投保者必须记住的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5个数字。新《保险法》实施在即,在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健全了有关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修改集中表现在五个数字上。昨日,记者对新法新条款进行了梳理,吉林保监局的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案例:“她明知我身体不好,但当时同意我承保,待我生病住院后,又以我没事先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病情为由拒赔。”长春市民刘女士至今仍未得到重疾险索赔。

  新法解读:吉林省保监局的相关人士表示,新《保险法》的实施会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增加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条款。但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还新增了“不可抗辩”和“禁止反言”条款,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隐瞒了病情,当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带病投保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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