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所属分类:  2013-3-24 19:56:30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订立时间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始对订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生效除了形式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实质要件。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资格是否合格,保险合同有没有与保险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合同内容有没有违背公序民俗等。

  保险合同若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意味着开始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附加条件生效的保险合同和有试保期生效的保险合同等例外。

2013年4月25日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一)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贵任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_1-.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以及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贵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自燃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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