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4 19:58:12    加入收藏

张小姐把一辆三菱越野车交到成都市某汽车美容服务部清洗,车辆却被盗,张报警并找保险公司索赔33万元,保险公司以车辆被盗应该由汽车美容服务部承担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张小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昨日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26.8万元损失。

2008年1月19日12时许,张小姐把一辆八成新的“三菱“越野车送到某汽车美容服务部清洗,张小姐把车钥匙交给汽车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并领取了一个自编号为“005“的取车牌。几个小时后,张小姐去取车时发现车已被盗,张小姐立即报案,并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今年9月5日,保险公司做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在庭审上说,张小姐把越野车交到汽车美容服务部,理所当然应该由服务部管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因此应该由汽车美容服务部承担责任。

青羊区法院查实,2007年5月15日,张小姐在买车后第二天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自2007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15日24时止。投保险种包括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35800元,绝对免赔率为20%。法院认为,张小姐与保险公司具有保险合同关系,张小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张小姐保险金268640元。

 

2013年2月21日

大家对机动车强制险制度特别关注的原因
    记者:《条例》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自从起草之时就引起全民大讨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很少有一部配套的法律法规像它一样引起如此大的争论。您认为大家对其特别关注的原因是什么?管晓峰: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突破。但由于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条例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法学理论界、保险实务界以及司法审判界对当时的机动车三者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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