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索赔

 所属分类:  2013-3-24 20:01:02    加入收藏
索赔和理赔 
  
      (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索赔权。行使索赔权还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权,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索赔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程序,一般包括:
  ①提出索赔请求;
  ②接受检验;
  ③提供索赔单证;
  ④领取保险金;
  ⑤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

2013年2月28日

各自理赔险种扩大额度提高
    【互碰自赔】 适用范围:双方负同等责任 各自理赔险种扩大额度提高 8月1日起还将推出“互碰自赔”机制的补充措施,刘跃林介绍,“互碰自赔”措施目前只局限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此次将赔付险种扩大至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车损险。“基本满足了车损理赔额度,直到车主赔足了。” 具体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时,如果双方车辆都在北京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车损险,且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不涉及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那么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经受理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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